即時通訊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陳柏亨/攝影 分享 facebook 「貼圖不見,不用再著急了」,消保處今天表示「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經消保處會議討論通過,待完成法定程序後,預計將於8月正式公告實施。未來,業者若有不符合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將要求其限期修正,若未能於期限內修正改善,將處以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消保處表示,所謂「即時通訊軟體」的規範對象為消費者藉由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予其他消費者的閉鎖型通訊服務。包括:LINE、Skype、Juiker、Yahoo即時通、訊聯科技-U通訊、中華電信-Qmi,以及facebook message等業者。至於規範重點,消保處指出,首先企業經營者一定要提供消費者有關企業經營者名稱與聯絡方式、契約與服務內容、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消費爭議的處理機制等相關資訊。在「帳號使用管理」上,即將上路的定型化契約則規範,若消費者的帳號遭冒用時,企業經營者應予通知及停用,並於更換密碼後回復其使用。若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時,則應提供警示機制,消費者如因終端設備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則得請企業經營者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費購買的加值服務商品。此外,「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也將要求企業經營者做到「系統安全維護」,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的相關使用紀錄或個人資料;如發現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儘速回復,並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另為維護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服務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定型化契約也明確規定應於7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同時,該定型化契約也規範即時通訊軟體的企業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及預先免除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亦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拋棄、限制其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同時,消保處也提醒企業經營者應做好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保護」,因為即將上路的定型化契約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的行使,亦不得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目的必要範圍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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