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前夕,韓姓男子因父母離異,1歲後由奶奶扶養,5歲上幼稚園就住在教養院、育幼院,直至國中畢業,為了生活,只好報考軍校,吃住免費還有零用錢,直至成年獨立,母子未曾互動,迄今他對母親當年狠心拋棄,也未負起養育之責,造成身心莫大傷害,狠下心來向台南法院聲請對母親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韓姓男子提出戶籍謄本佐證其親子關係,指出父母親於民國50年離婚,1歲後就不曾扶養他。他指出,5歲前由奶奶扶養,之後陸續在教養院住7年、育幼院3年,直至考取軍校即住校,母子已多年未曾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他找到同在教養院長大的董姓好友到庭作證,董姓男子說,他和韓姓男子從幼稚園就住在台北的教養院,住了6年到小學畢業,兩人又到育幼院住了3年國中畢業,「這9年當中,我只(教養院期間)看過他的父親偶爾來看他」、「從未看過他的母親來找過他」。「因為沒有地方可以住」董男表示,國中畢業後,好友就讀中正預校、海軍官校;相關學費、生活費都是公費,住海軍官校不用錢,吃住免費還有零用錢。董男認為,好友就是因為這樣才就讀官校。但韓姓男子軍校沒有畢業就退學了,又找了供吃住的工廠工作,直至20歲。判決書中指出,該母親在韓姓男子成年前,對他本負有扶養之義務,卻於離婚後未曾扶養他;也是韓男所主張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家事庭法官法准予免除韓男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本案仍可上訴。韓姓男子稱母親從1歲起就不曾對他為扶養義務,向法院請求免除母親扶養義務獲准。記者邵心杰/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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