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開發案,在前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規定違憲後,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依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有部分聲請有再審事由,今天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新店線工程,8年後才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捷運工程局2001年與日勝生公司簽投資契約,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建造及使用執照。范姓等地主認為,北市府為興辦捷運新店線工程才徵收土地,但部分毗鄰捷運的土地並非做為興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向北市府申請撤銷徵收,但被駁回,范姓地主等人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但司法院大法官前年9月25日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范姓地主等人提起再審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范某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確實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並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依大法官732號解釋,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再審的事由。至於范姓地主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因未達社會一般人一看就可知道的明顯程度,沒有重大明顯瑕疵,這部分聲請再審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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