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公司發生爭議決策時,常以「公司營運就是為了股東最大權益」為由來解釋,但是未來這個說法恐怕將不再適用。經濟部今天公告公司法修法草案條文,參考美國做法,首度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而且還是放在第一條條文。換句話說,修法後的公司法明定,公司經營業務目的也包括善盡社會責任。公司法修正草案,將第一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說明,「公司」這個概念誕生於十七世紀初,經過幾百年之發展,公司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大型企業甚至還可以跟國家平起平坐。陳秘順表示,但是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汙染、劣質黑心商品造成消費者身心受害等,都是負面影響力。現在絕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台灣也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要記載社會責任。經濟部考量到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是國際潮流,這次修法因此導入「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理念。陳秘順表示,以前曾有股東不滿公司決策,認為公司做太多公益活動,或是捐太多錢,認為「公司應該是為了股東最大利益」來考量,最後鬧上法院。這次公司法明定社會責任,除了希望能夠避免此類糾紛,也是希望進而鼓勵台灣企業多善盡社會責任。不過,過去公司對於爭議決策,常以「公司就是為了股東最大權益」為由來解釋。陳秘順直言,「未來這樣的說法已經不再是那麼妥當」,公司也要考量到社會責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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